(本章程 2021年6月22日经第八届二次教师代表大会审议,经学校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经校务委员会审定,2021年11月经郑州市教育局审查备案,自 2021年11月起正式生效)
序 言
郑州市第十六高级中学前身是郑州市第十六中学(完中,现已经分设为:郑州市第十六初级中学和郑州市第十六高级中学),始建于1955年,占地16080平方米,建筑面积28755平方米,是一所具有现代化教学设施和管理水平的省级示范性高中。目前,学校现有24个高中教学班,在校生近1400人,教职工116人。学校拥有较为完善的教学设施设备,能够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学校被郑州市教育局等单位连续多年评为郑州市“高中教学创新先进单位”、“特色化高中试点学校”“教科研先进单位”、“中小学德育创新先进单位”、“河南省文明学校”等。被河南省教育厅等单位评为河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先进单位”、“教育科研先进单位”。2019年再次被教育部确立为“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全面提升育人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郑州市第十六高级中学;英文表述为Zhengzhou No.16 High School;官方网址为http://www.zz16z.com/ 老校区 郑州市友爱路26号;邮编:450007; 新校区 荥阳市豫龙镇健康大道;邮编:450121;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制:高级中学3年;
隶属关系:郑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办学规模:60个全寄宿制教学班、3000名学生规模普通高中,总建筑面积75399平方米。
第四条 办学理念 :发挥每一个人的潜力,做最好的自己。
第五条 指导思想: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强化立德树人的基本要求。全面提升质量与内涵,注重特色建设。着力打造学校创新特色,全面提升学生创新素养和领导力,努力建设创新型学校,实现学校的优质特色发展。
第六条 办学目标:注重质量、强化特色,建设一流的创新型学校;培养具有充足信心、学业扎实、意志坚强的能够选择和创造生活的新时代中学生。
学生培养目标:培养明理、会学、善思、能创新的优秀学子。
教师发展目标:打造一支师德高尚、学识扎实、志存高远、敢于创新的教师队伍。
第七条 校训:明德、求真、勤勉、卓越,
校风:自强不息,和谐发展,
教风:祟德、博学、严谨、创新,
学风:勤奋、诚实、善思、有恒。
第八条 建校纪念日为11月16日。
第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要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
第十一条 校长的职责和权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二)实施任期目标责任制;
(三)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坚持学校重大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主动向党组织通报工作,重大决策要事先征求党组织的意见,接受党组织的组织监督,支持党组织开展工作,保证党组织必要的工作经费;
(六)充分发扬民主,重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的民主监督;
(七)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为他们提供条件和经费保障,发挥他们在办学和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八)协调校内外各方面的关系,发挥学校教育的社会功能和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九)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十)根据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保证招生工作的规范、公开和有序,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确定教学进度,开发校本课程,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十一)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通过教代会、行政会决定学校内部的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十二)行使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高级中学基层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是党在学校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建立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制度机制。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大会,经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表决方有效。
第十八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是在校长负责制前提下,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完善内部管理体制的一种新型制度。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社区代表、专家等人员组成,他们的责任是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进行协调和审议。
第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校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并形成学校管理制度。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室、总务处、团委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宣传、人事、档案和校园网络工作。
教务处负责教学计划制定实施、教学组织管理、招生和日常教务行政工作。
教科室负责教育教学科研、教师专业培训等工作。
政教处心负责学生德育、学生管理和班主任工作。
总务处负责财务、财产、基建、维修、餐厅和安全工作。
团委负责共青团的日常工作。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职能部门设主任或副主任1-2人,竞聘上岗、公示考察无异议后,报市教育局批准备案。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依法监督制度。学校接受党委、教代会和师生的校内监督,接受政府纪委、监委、审计、财政、巡视、教育行政等部门的行政监督,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等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引领和促进学科教师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提高。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德育工作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始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全过程,积极发挥劳动教育、家庭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在形成健全人格和良好思想品德中的作用,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六条 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整体管理水平。以班级为基本建设单位,完善团队组织建设,形成明确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注重学生在班队管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潜能,实现“自己的事自己做,集体的事大家一起做”习惯养成,突出学校学生自主教育特色。
第二十七条 提倡学生人人参与社团。依靠社区、家长和其他社会资源,积极创设社会实践类、文化艺术类、体育文化类和综合类等学生自主社团,鼓励学生参与社会综合实践活动,走出校园,走向家庭、社会、大自然。
通过自主社团活动,引导学生通过制定社团发展目标、现状分析、制定对策、组织实施、评价总结等进行自我管理。学校定期、不定期地开展自主社团活动展示,展示社团活动风采和学生个人成果,健全自主社团评价机制,推进自主社团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课堂管理制度,保障师生教、学权益。围绕新课程和新课改,定期开展主题性的教学研究活动,聚焦课堂教学,优化课堂教学,改变学生学习方式,提高教学质量。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定期组织学科教师的公开教学活动及评比活动等,提高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具体地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当年级的部分课程试用双语教学。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学期举办一次全员运动会。在全校推广实施“大课间体育活动”,有计划地引导学生学会锻炼、健身、运动技能,开展体育常识的普及性教育,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学会欣赏体育。组织开展好体育课外活动,利用“体教结合”机制办好各类比赛。
学校建立保健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患病学生上报、隔离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及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学校督促并指导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学校对师生加强健康教育,不断提高师生健康保健意识,培养终身健康工作生活习惯。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配置心理健康辅导设施和设备,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心理辅导工作,同时树立人人皆为心理辅导员的理念。成立以学校分管领导负责,政教主任、团队干部、年级组长及心理健康教育老师、班主任等参与的学生心理支持服务小组。通过开展各类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十三条 学校搭建平台,丰富学校艺术、阅读、科技、体育等教育。在全校开展阅读竞赛、交流、展示活动,创设大阅读环境;组织开展研学旅行、户外考察等活动;围绕春夏秋冬四季特点,开展校内、校际相关文艺表演、竞赛;围绕本校啦啦操、足球传统体育特色项目,开展相关活动,增强学生体质,体现大体育思想。
加强实验室、图书馆、信息中心、未来教室等教育设施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的需要。努力构建数字化智慧校园,满足师生面对未来发展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学校科研室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各级各类课题的开题、实施和结题工作,负责课题的组织、指导、管理。完善校本研修机制,按要求制定校本研修计划并落实相关活动,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自觉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热爱事业、热爱学生、热爱学校、乐于奉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利,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生活有困难的教职工,学校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量帮助解决其困难。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支持鼓励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进修、培训和从事教研与科研活动。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应服从校长领导;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不服从分配的校长有权不聘或缓聘。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机构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通过综合考评成绩突出的优先晋级评优,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有关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对学校的意见、建议应通过教代会向上级反映,必要时可直接反映。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档案,按照上级规定,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招生和转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酌情减免杂费、资助书作费。并鼓励师生、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四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适当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学校资产、财务、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七条 高度重视安全工作,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尤其要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领导带班制和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不断提升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校内的各种安全设施不断完备;教学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采取妥善的预防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一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生效。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五六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着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着政策为准。学校原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校务委员会审定,报郑州市教育局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郑州市第十六高级中学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